对举报传销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职权名称:
对举报传销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使主体:
治安管理支队(内勤)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职权
权力编码:
07CDSGAJ JL-5
行使层级:
市县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无明确规定
服务电话:
0895-483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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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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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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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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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1.方案阶段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依据,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推荐阶段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公示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奖励阶段责任:按照方案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培训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