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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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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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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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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正)》(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依法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依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擅自增设、变更申请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许可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根据国务院令第653号进行修订)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