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职权名称: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行使主体: 治安管理支队(内勤)
权力类别: 其他 权力
权力编码: 07CDSGAJ QT-16
行使层级: 市级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 0895-4836625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就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情况。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对备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备案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与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告知当事人。
5.监管阶段责任:对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备案条件的申请通过并予以备案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备案审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者变更备案程序和条件的;
5.在备案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564号)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