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涉及居民身份证件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
职权名称: 各类涉及居民身份证件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
行使主体: 治安管理支队(行动大队)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07CDSGAJ CF-10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无明确规定
服务电话: 0895-4836630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家主席令第51号)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5.执法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