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职权名称: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行使主体: 治安管理支队(内勤)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07CDSGAJ XK-9
行使层级: 市级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 0895-4836625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正)》(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依法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依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擅自增设、变更申请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许可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根据国务院令第653号进行修订)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