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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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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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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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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就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情况。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对备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备案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与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告知当事人。
5.监管阶段责任: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备案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备案条件的申请通过并予以备案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备案审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者变更备案程序和条件的;
5.在备案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564号)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