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殊道路情况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
职权名称: 对特殊道路情况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
行使主体: 交通警察支队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权力编码: 07CDSGAJ QZ-2
行使层级: 市县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无明确规定
服务电话: 0895-4826201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81号)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1.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2.告知阶段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强制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实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4.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2.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3.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4.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5.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9.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10.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1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1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