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的备案
职权名称: 娱乐场所的备案
行使主体: 治安管理支队(内勤)
权力类别: 其他 权力
权力编码: 07CDSGAJ QT-3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无明确规定
服务电话: 0895-4836625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公安部令第103号)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地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备案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建立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3号)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