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安培训机构学员档案备案
职权名称: 对保安培训机构学员档案备案
行使主体: 治安管理支队(内勤)
权力类别: 其他 权力
权力编码: 07CDSGAJ QT-6
行使层级: 市级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 0895-4836625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6修正)》(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保安员培训大纲、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就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情况。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对备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备案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与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告知当事人。
5.监管阶段责任:对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公安部令85号)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二)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