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
职权名称: 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
行使主体: 治安管理支队(内勤)
权力类别: 其他 权力
权力编码: 07CDSGAJ QT-10
行使层级: 市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无明确规定
服务电话: 0895-4836625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国家主席令第6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根据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戒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的现场指挥员可以直接决定临时征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实施征用应当开具征用单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开具征用单据。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2.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3.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三十条:戒严执勤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戒严执勤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