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职权名称: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行使主体:
治安管理支队(内勤)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职权
权力编码:
07CDSGAJ JL-10
行使层级:
市县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无明确规定
服务电话:
0895-483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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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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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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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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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第十五条: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第二十一条:对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
1.事前阶段责任: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评选表彰奖励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阶段责任:按照规定方案条件的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受理情况。
3.评审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授予荣誉称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二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