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依法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对强制措施
职权名称: 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依法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对强制措施
行使主体: 昌都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权力编码: 09CDSGAJ QZ-21
行使层级: 市级
法定时限: 30天
承诺时限: 30天
服务电话: 0895-4848484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第三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1.调查取证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全面、及时调查取证;
2.审批阶段责任: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应该完备、清晰;
4.执行阶段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执行笔录。
5.解除阶段责任:查封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强行拆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强行拆除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