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故意毁损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职权名称: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行使主体: 治安管理支队(行动大队)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07CDSGAJ CF-211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无明确规定
服务电话: 0895-4836625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二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5.执法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务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务的;(五)违法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务的;(六)违法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 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反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