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奖励
职权名称: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奖励
行使主体: 治安管理支队(内勤)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职权
权力编码: 07CDSGAJ JL-8
行使层级: 市县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无明确规定
服务电话: 0895-4836625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6修正)》(公安部令第136号)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烈士推荐工作。

1.事前阶段责任: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评选表彰奖励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阶段责任:按照规定方案条件的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受理情况。
3.评审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授予荣誉称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564号)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112号)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明知不符合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设立条件却许可的;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许可却不予许可的;(二)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接受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备案而拒绝接受的;(三)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四)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依法查处的;(五)利用职权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或者指定保安服务提供企业的;(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