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许可
职权名称: 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许可
行使主体: 治安管理支队(内勤)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07CDSGAJ XK-2
行使层级: 市县级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 0895-4836625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依法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依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擅自增设、变更申请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许可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见共性责任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