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的许可
职权名称: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的许可
行使主体: 治安管理支队(内勤)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07CDSGAJ XK-6
行使层级: 市县级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 0895-4836625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依法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依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擅自增设、变更申请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
5.在许可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