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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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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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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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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7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5.执法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7号)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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