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刻制备案
职权名称:
公章刻制备案
行使主体:
治安管理支队(内勤)
权力类别:
其他 权力
权力编码:
07CDSGAJ QT-19
行使层级:
市县级
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
0895-483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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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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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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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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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要修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备案条件的申请通过并予以备案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备案审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者变更备案程序和条件的;
5.在备案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印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