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或者个人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奖励
职权名称: 对单位或者个人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奖励
行使主体: 治安管理支队(内勤)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职权
权力编码: 07CDSGAJ JL-9
行使层级: 市县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无明确规定
服务电话: 0895-4836625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正)》(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事前阶段责任:按照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评选表彰奖励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阶段责任:按照规定方案条件的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受理情况。
3.评审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授予荣誉称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根据国务院令第653号进行修订)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