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职权名称: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行使主体: 交通警察支队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07CDSGAJ CF-44
行使层级: 市县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无明确规定
服务电话: 0895-4826201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81号令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事实条例》687号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十九条第三款: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57号令第五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期限接受处理。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确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5.执法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